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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商不得因租户先前的债务而拒绝其申请。

圣多明各——关于房地产租赁和驱逐的法律草案中的第 43 条规定,提供水、电、通信或有线电视服务的公司不得以账单逾期或前业主或租户未取消的合同为借口,拒绝或驳回签订新合同的请求。

“鉴于本条款所述服务合同的遵守责任完全由签署合同的人员承担,而不是由提供服务的场所承担,”该方案在去年五月众议院一读通过时如此规定。.

然而,住房、居住和建筑部 (MIVHED) 在提交给众议院的一项拟议修正案中建议,房主应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向电力、水或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公司支付账单。.

该部委出具的文件指出,业主“可以”在收到支付服务费用的押金之前不履行合同义务,并规定如果租户在签订合同后十五天内未支付押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与之相反,议员们的法案规定,提供这些服务的公司有责任向签订合同的人追讨款项,而无意将该责任转移或要求新的申请人承担。.

MIVHED 希望将一些变更纳入法案,其中包括要求服务费
完全由租户承担,但如果任何服务费的支付出现持续延迟,受影响的公司可以要求房东退还签订租赁合同时收到的押金。 

MIVHED 就此主题提出的最新建议是,提供通信、水和电力服务的公司不得以以前的租户或业主拖欠账单为借口拒绝签订新合同的请求。.

关于服务取消收据的交付,该立法条文规定,在租赁合同结束时,租户应向业主或其代表交付与租赁房产相关的水、电、通讯和有线电视服务合同取消收据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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