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仲裁的第 489-08 号法律包含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主要特征和特点。.
摘自《Listín Diario》
圣多明各——最高法院第一庭已确立简易程序法官下令恢复租户身份的程序可受理,作为一项临时性和预防措施,以避免迫在眉睫的损害或制止非法情况,而无需解决实质性问题。
根据《商事仲裁法》第 489-08 号法律第 8 条和第 9 条的规定,司法干预在本法管辖的事项中受到限制,一审法院可以在采取司法预防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干预。.
受
质疑的法令,确认了上诉法院关于如果原始授权委托书涉及的事项无法在上述管辖范围内解决,则该法庭无权管辖的声明。
根据该裁决,最高法院认为,初审法院院长作为简易程序法官的权力,其适用范围不仅限于紧急案件或执行判决或其他可强制执行的权利时遇到的困难,而且这些权力还延伸至根据 1978 年第 834 号法律第 109 条至第 112 条,规定保护措施以防止迫在眉睫的损害或制止非法骚乱。.
义务和权利
房屋或商业场所的承租人或租户的权利在签订租赁协议后取得,承租人在使用所租房屋或场所方面的义务和权利也随之生效。
这些权利一方面与住所或房屋的条件及其使用有关,另一方面与对另一方(房东或业主——业主权利)的义务有关,例如支付租金、押金、租赁期限、工程、动物、业主共同体等,我们将在下文中讨论这些义务。.
即使租户没有将租赁房屋作为其永久住所,只要其配偶(未合法或事实上分居)或其受抚养子女居住在那里,住房租赁协议也不会失去此条件。
合同期限
租赁协议的期限由双方在租赁协议中自由约定。
如果约定的期限少于五年,在住房租赁的情况下,在合同到期之日,承租人有权要求强制续租一年,直至租赁期限至少达到五年,除非承租人或承租人至少提前三十天向房东(业主)表示不打算续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