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多明各——由于该法案在上周五(本月25日)参议院例行立法会议结束时失效,众议院在二读中再次批准了 有关 房地产租赁和驱逐的法案,该法案将再次提交上议院审议。
该提案必须从头开始在众议院提出,由众议院议长阿尔弗雷多·帕切科提交,他同时也是该提案的提出者。
现在该法案将提交 参议院,由于缺乏足够的票数获得通过,上周被搁置,因为一些上议院议员 要求 时间 对其进行研究。
在听取了与房地产租赁业务相关的机构代表的建议后,议员们对立法条文进行了几项修改,并考虑了多米尼加住房建设者和推广者协会 (Acoprovi)、多米尼加共和国多家银行协会 (ABA)、酒店和旅游协会 (Asonahores)、多米尼加房地产旅游协会 (ADETI)、房地产经纪人和公司协会 (AEI) 等实体的建议。.
众议院修改的主要条款
本月 18 日星期五,众议院 在二读中批准了有关房地产租赁和驱逐的法案,并对该法案的约 20 条条款进行了修改。众议院接受了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国家机构提出的大部分意见。
由众议院议长阿尔弗雷多·帕切科起草的这项立法草案旨在与新市场接轨,因为目前的市场可以追溯到 1959 年。.
由众议员阿马多·迪亚兹主持的特别委员会于 6 月 25 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听取了来自各个机构的代表的意见,他们提出了各自的建议,目的是加强该提案,并为业主和租户建立一个有效的工具。.
委员会在分析了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后, 修改了 约20条条款。其中包括:
第二条 :第六款改为第四款,内容为:“出租房屋或公寓,租期不足三十天”。现改为第四款,内容为:“出租房产用于旅游或休闲用途,租期不超过九十天”。
第三条 包含两款;第一款已修改:原款内容为:双方可约定投保,以防不付款风险和财产损失。现修改为:“任何一方均可委托特别授权书代表其行事。”
第四条
之前:共有产权的业主只有在其他共有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出租该产权。现在:“出租产权的预期用途应为住宅、商业或非营利用途,并应在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
修改的:
第一条——除非合同中另有明确规定,财产的用途应与之前用途相同,或与其自身性质相符。.
第二条——未经业主明确授权而改变财产用途,即使没有给业主造成损害,业主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五条
它包含一个段落,该段落被以下文本修改:“业主保留要求租户提供担保人或共同担保人证明的权利,在租户缺席的情况下,担保人或共同担保人将承担对业主的付款义务。”.
他还补充了第二段:“如果合同默示续签,则共同担保人的义务将延长至将财产交付给所有者为止,除非所有者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终止合同。”
第七条
经纪佣金将由委托方承担。此外,还补充道:“所有房产租赁信息或报价均推定为业主委托或签约发布。”.
第八条
现在它被称为“租金价格调整”,而以前它被称为“价格调整”。.
它只包含一个段落,该段落也被修改了。.
以前的
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确定价格调整幅度,则以中央银行公布的最新通货膨胀率作为指数化参考。.
现在
住房价格的调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得超过续约时租金价值的百分之十(10%)。.
第九条
以前的:
租赁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该期限将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除非双方明确表示不续租,否则租赁期限将自动续期。 在口头合同中,租赁期限默认至少为一年。
现在:
租赁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该期限将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除非双方明确表示不续租,否则租赁期限将自动续期。 在口头住宅租赁协议中,租赁期限通常至少为一年;对于用于商业或非营利活动的房产,租赁期限通常为两年。
关于合同终止原因的第十条修改如下:
- 经双方协商一致;
3)因不可预见的情况或不可抗力导致租赁财产损毁或无法居住而造成的损失;
4)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法律规定,且该等违约行为经一方当事人证明属实;
第11条
它经过修改,增加了三项内容。.
承租人死亡。如果承租人死亡,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以下各项可按以下优先顺序依法代位行使权利:
1)租户去世时与其共同居住在该房产中的配偶;
2)与租户保持事实婚姻关系的人;
3)与租户一起习惯性地居住在租赁房屋中的租户的直系长辈和后代。.
修订条款——如果承租人去世后三十日内,本条所列人员均未明确表示有意承租,则租赁合同解除,业主可无需任何手续即可收回房屋。承租人的家具和个人物品应在治安法官面前清点,并由治安法官授权将其存放于指定地点。合同的相同条款和条件适用于继任者。.
第十二条
以前称为脱离家庭,现在称为“弃置房产”。
以前的:
租户与租赁房屋的实际分离并不能免除其合同义务,其配偶或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的人也不能免除其合同义务。.
新增以下段落:如果属于彻底弃置且房产仍然关闭的情况,业主可以向治安法官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合同、归还房产并支付拖欠的租金。
第十三条
“保证履行义务和支付租金” 条款已修改。
以前的
“土地所有者和管理者,如果拥有用于居住或其他用途的房产,可以要求租户提供最高两个月租金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可作为最高两个月租金的担保,确保租金的支付。”.
修改后的条款为:“用于居住的房产的所有者或出租人可以要求租户或承租人缴纳不超过三个月租金的押金。”.
新增段落——对于用于商业或非营利活动的房产,押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以前称为“合同强制登记和押金缴纳”,现在称为“租赁合同登记”,其中规定如下:
业主或房东或租户或承租人应在房产所在地的市政厅民事登记处和抵押登记处登记租赁协议,以便对第三方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账单中增加了“保证金”,条款内容如下:
以前的
约定的担保金额,连同租赁协议副本,将由业主或房东存入房产所在地的银行。.
现在
经双方事先约定,业主或出租人可将约定的担保金额连同租赁协议副本存入与房产所在地相对应的多米尼加共和国农业银行或多元储备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退还押金。 业主或房东在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收到房屋后,将退还或授权租户或承租人从存入押金的银行提取押金,无需其他手续。
第 19 规定了业主或房东的义务,该条原为第 17 条,经过修改并增加了 4 条。
还增加了 第 22 条 “公开出租”
报纸公告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广告公告,凡通过这些公告出租房产,均视为公开要约。.
关于 第24条 ,第4款进行了修改:“租户应自费进行因自身或其受抚养人使用或享用房屋而造成的损坏的维修;”
第 27 条被删除。该条规定:“承租人应对其本人、与其同住的人、与其来访的人以及因滥用和剥削房屋而造成的房屋损坏和劣化承担责任。”.
第37条、第45条和第51条也进行了修改。第九章进行了修改,并在第十七章中增加了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