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多明各——国内税务总局(DGII)昨日再次向所有纳税人和公众重申,纳税人有义务提供有关房地产转让和信息。
公证员他们有义务房地产转让的可验证付款不符合此规定的交易,它将不予授权。
它强调,该措施必须按照标准 07-22。“在不动产转让行为(买卖、实物支付、交换、或有费用和友好分割)中,所有已支付的款项,包括待支付的款项,都必须详细列明,”DGII 的信息解释道。
发布的声明称:“付款说明必须包含在同一份转账文件,或由执业公证人公证的附件中,其中应注明日期、金额、银行实体(如适用)、付款方式(转账、支票、现金等),以及可选的参考信息。”
5月1日生效,并禁止执行不符合这些规定的转让协议。DGII还补充道:“在房地产转让和清偿的情况下,提交给DGII的文件中将不包含正式的付款证明。”
该机构强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您可以致电 (809) 689-3444 联系其联络中心,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informacion@dgii.gov.do,或访问我们的网站 www.dgii.gov.do。.


